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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惠州明确烈性犬名录重点管理区内禁养

发布时间:2024-12-19 23:36作者:新品浏览次数:

  经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政务服务平台和养犬管理服务系统等途径报告或者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置报告或者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报告人、投诉人。

  条例规定,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除外。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三月龄以上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登记办理点向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三月龄以上犬只。已登记的犬只出售、赠与、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售、赠与、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养犬人应当依规定为其饲养的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已经登记养犬的,应当在犬只每次接种狂犬病疫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更新免疫信息。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使用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或者装入犬笼;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口嚼;携带智能犬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段,同时采取收紧犬绳、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等措施;不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要征得驾驶员和其他搭乘人的同意;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犬只出户未由成年人携带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本条例规定,除专门为犬只开设的服务场所和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不受规定限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和以老年人或者青少年儿童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烈士陵园、纪念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设有围墙和明显出入口的封闭式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厅、商场、候车厅、候机室等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

  此外,禁止在居住小区、写字楼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住宅小区、写字楼的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发现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劝阻、制止或者劝阻、制止无效未报告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禁止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禁止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发生犬只伤害他人事件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

  未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且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犬只伤害他人事件,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违法饲养烈性犬并伤害他人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其中情形之一,十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非因上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两年内累计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月27日,惠东县人民政府率先发布了《关于惠东县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提醒养犬者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9月29日,南都记者对惠州滨江公园、惠州西湖东门,南湖公园,宾兴馆等公共场所走访看到,均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提示牌。

  滨江公园提示牌相对较少,只是在《游园须知》做了提醒,禁止携带宠物扰民。入园视为阅知《游园须知》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因游客故意、自身疏忽、过失等引起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公园恕不负责。

  南都记者在滨江公园北广场旁边绿地看到,那里还建设了犬宠乐园,四周围蔽,面积约有200平方米,园内绿草如茵,围栏上装有《国家关于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关于遛狗以及宠物空间的管理规定》《惠州养犬管理条例》。

  从犬宠乐园内绿草疯长的样子看以看出,很少有养犬者将狗只放入该乐园玩耍。记者现场查看,该乐园的大门没有上锁也没有专人看管,遛狗者可以每时每刻使用。

  与之相比,夜幕降临时分,的确有成群的养犬年轻人携带狗只在该广场聚会,遛狗,吹风,聊天。从现场情况看,这些养犬者也相对文明,很少见到广场有狗屎留下,遛狗时,出现这样一些问题都会及时清理。

  《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逐步加强惠州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惠州市烈性犬名录。名录共涵盖西藏獒犬、比特斗牛梗犬及阿根廷杜高犬等40个犬种。

  《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烈性犬名录由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管理情况依法适时予以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据了解,重点管理区范围及登记办理点也即将对外公布,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正在紧张调试中。请各位市民及时留意有关报道或微信公众号“惠民城管通”,获取最新信息。

  14.纽波利顿犬(Neopolitan Mastiff,别名意大利獒犬、那不勒斯獒、拿破仑獒犬)